本帖最后由 bbqenfr 于 2011-3-2 22:35 编辑
frankfu 发表于 2011-3-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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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认真看,的确,你说的不无道理,可是你问的,然后解释的前提和我在这个帖子里想说的根本不是一个层面上的。
“根据我的理解,你认为一个商品增值税应该等于生产该商品的各个阶段的增值部分乘以相应税率之和。假设一个馒头1元,需要的小麦,面粉分别为0.3 元,0.6元(都是税前价格),小麦免税,面粉税率5%,馒头税率10%,根据你的理解,国家最终收到的增值税为0.3*0.05+0.4*0.1=0.055. 所以你认为最终税率为5.5%而不是10%
”
这里你理解是完全错误的,我整个帖子一直在解释的是理想状态下,在整个消费链上如果某个环节增值税率有变动,消费者最终实际承受的增值税税额,而不是你说的“最终税率为5,5%”,很显然你混淆税率和实际承担税额这两个概念。
此外,你举得的这些例子和咱在1L,5L和15L讲的东西都是一样的,也验证了增值税本身间接累扣的特性,也符合咱在15L说的
“此时多出的增值税额是由于企业对产品在生产,销售等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附加值而产生的,即源于0.5元的税前价格,这一部分的增值税率是17%,故消费者对此应承担0.085的增值税额,相对于售价而言也远低于那个故意误导舆论的政协委员所说的17%。”
而问题则出在这里:你说: “我们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际收到的税变成了0.085而不是之前的0.1。这0.015到哪儿去了呢?实际上这0.015变成了面粉厂的利润,换句话说,消费者仍然支付了0.1的馒头增值税,其中有0.085交给了国家,有0.015被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给了面粉厂。”
但不要忘记,咱本帖所有解释的前提是:产品售价=税前价格+应缴增值税额,
这种最简单的定价方法,而你讲的则是在产品最终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率的增减产生的影响。二者根本是两个层面,两码事。
在你的例子中,为什么这0.015就一定要变成面粉厂的利润?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一部分给面粉厂?为什么面粉厂不能把这部分差额返还给消费者?这些问题不明晰如何能贸然说消费者仍然支付同样的税额呢?
“事实上,国家设置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目的就是为了扶植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利润,提高其竞争力(产品出口的话),所以面粉厂不降低或者少降低面粉价格也是很正常的。”
从增值税的基本概念来看,无论国家政策如何,增值税率在消费链中如何变动,最终税额的增减永远由最终消费者间接负担,至于厂家自己具体怎么定价在实践中就千差万别了,但不能说应减没减的部分还算是增值税,只能说有一部分的理论上应扣除的增值税额被厂家转化成了利润向消费者索取了,这部分就成了产品的一部分价额,而不是税额,那此时问题出在哪里?税务部门吗?
“话说回来,现在问题的核心是馒头厂生产的馒头是否应该征17%这么高的增值税”
咱已经重申过多次了,税率高低,合理与否是立法问题,不是本帖讨论的主题。
最后还是不要玩文字游戏了,说句题外话,之所以众多媒体拿那个委员的话当噱头,还不他是误导公众让人以为最终承担的税额是馒头全部价值的17%?如果简单割裂了整个消费链,有意忽视馒头这种低附加值产品原料环节增值税的增减,而草草下定论,说中国消费者承受的税额过高的话,只要稍做一下横向比较就知道结果了,例子见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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